【台灣】
為因應媒體產業的時代變遷,回歸聯合國兩公約精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0月24日決議,無線電視廣告全面免事前送審,現行「電影及公益廣告於無線電視台播送前須送審」之作業全面停止。
NCC指出,無線電視廣告播送前送主管機關審查規定,係依據《廣播電視法》」於1976年制定時之條文,目前已不符國內外傳播生態及社會環境發展;前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業務移撥NCC後仍延續的電影及公益廣告審查作業,NCC委員會議決議再放寬,將廣電法原要求事先審查之規定,全部免除。
NCC表示,此次是回歸我國98年4月所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之精神。
NCC表示,此次決議全面開放無線電視廣告免事前送審,不但可鼓勵業者發揮自律機能,維護媒體自主空間,亦得以平衡媒體法令失衡現象,使無線、有線及衛星電視頻道得以公平競爭之機會,並順應無線電視數位化的來臨。面對時代潮流及國際趨勢,對於通訊傳播相關產業,NCC將在法令架構下,以「興利」的角度,檢視各項監理措施,期能促進通訊傳播產業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