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依據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獎助或補助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設計及時尚設計、產品及視覺傳達設計、出版等產業之市場拓展、參與國內外展會及競賽,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辦理。
■計畫主管機關
行政院文化部
■聯絡方式
承辦人:文創發展司產業推廣科鄧小姐/電話:(02)3356-8083
■適用對象及資格
(一)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指定之產業類別。
(二)非屬前款所列之類別,但參展或參賽作品具文化創意內涵或產業化潛力者。
■作用階段
市場拓展
■申請方式
(一)出國經費補助:申請者至遲應於活動或出國前一個月備齊資料提出申請。具特殊或時效性之申請案,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二)獎勵金:申請者獲獎後,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參加當年度十二月一日以後之展賽獲獎者,得納入次一年度審查)(申請表詳參附件二)。
(三)申請者應備文件須準備一式六份,以掛號郵寄本部(100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信封請註明:「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案、申請類別及項目。
(四)申請日期以申請郵件之郵戳為憑。
http://www.moc.gov.tw/notice.do?method=findById&id=1222766686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