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政策 > 《文創法》大修 刪除現行15+1產業改為5+1個領域

期別:復刊第49期    發行日期:2020/05/15
《文創法》大修 刪除現行15+1產業改為5+1個領域
出處:    日期:5/15/2020

 

【台灣】

 

 

文化部日前正式預告《文創法》修法草案,著眼全球化數位時代,從環境、產製、資金及通路等四大面向,優化文化產業生態系發展環境,並爰刪除現行151產業別規定,修正為51個領域別定義文創產業,將在預告期60日滿後,依各界意見進一步研修,並將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本次修正草案包括總則、基礎環境、原創開發與流通利用、資金引進及附則共五章31條,修法幅度相當大,並重新架構各章節,修正條文共計16條,並另新增3條,以放寬政府協助、獎勵、補助事項之範疇,並優化文創產業可獲得之投資抵減和租稅優惠等機制。

其中,在環境面以建構文化創意產業生態系,厚植文化經濟實力之立法目的;改以生態系發展階段定義文創產業,並因應產業環境快速變遷,且鑒於各產業別相互跨域創新發展之趨勢致難以限於定義為某項產業之實務,爰刪除現行151產業別規定,修正為51個領域別定義文創產業,未來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訂定公告各領域別涉及之文創產業,以保留因應環境變遷之快速反應彈性。

同時,就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文創事業得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事項範圍之規定,除整併修正各款文字,也放寬增訂國際合資合製之促進、文化傳播內容平台之發展、環境永續發展之產製升級等事項,亦納入政府支持範圍。

在產製與及資金面,放寬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鼓勵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消費之鼓勵方式;放寬營利事業對文創產業相關捐贈於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認列限制;考量文化創意產業研發創新態樣之多元性及人力在研發創新中亦為重要關鍵,爰明定文化創意事業適用之投資抵減範圍與稅額抵減計算方式;增訂投資抵減條件及稅額抵減計算方式,鼓勵營利事業或個人對文化創意事業投資。

在通路面,增訂推動建置內容智慧財產授權媒合資料庫與服務平台等文創加值機制;增訂政府強化本國文化傳播權,促進文化內容傳播平台發展之規定;揭示為強化國家文化品牌、拓展海外通路,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專責法人協助產業國際接軌。(圖:文化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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