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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復刊第21期    發行日期:2017/9/15
全國文化會議綜合報告與結論
出處:2017全國文化會議官網    日期:9/15/2017

 

【文化超越力】方面

 

◆三點共識

共識1

應創造「文化科技」,推動「跨域共創共享」。利用「文化科技」的穿透力,跨越因為領域、地域、場域的不同所造成的各種隔閡,創造一個可以讓全民共同創造、共同享有文化的環境,從而開展台灣文化的新頁。

共識2

從培育人才、基礎建設、創新環境、全民參與這四個層面著眼,並從政策、組織、法規與資源這四方面入手,進行全面性的檢討與擘劃。

共識3

兼顧「全球化」與「民主化」的趨勢,一方面要強化台灣文化的國際連結和國際輸出;另一方面要強化民眾的文化參與和文化認同,並永續參與「文化科技」的議題思考與實踐。

◆五項建議

建議1:跨域和中介人才培育

整合文化、教育、科技、經濟等部會的資源,投入「文化科技」的跨領域和中介人才的培育工作,以解決問題和創新創作為導向。

以學校和博物館等文化機構(GalleryLibraryArchiveMuseum; GLAM)為主要場域,結合產、官、學界的力量,培養各個場域所需的研發與實務人才,強化在職人員的增能訓練,並建立人才庫。

建議2:整合平臺

建構「國家文化記憶庫」之類的「數位文化整合平台」,兼具文化資產之保存(典藏)、展示、研究、應用、授權、交易、鏈結開放(linked open)與社群營造等功能,開放民眾近用與協作,連結國際社群,並以模組化、客製化的方式提供各界使用。

建議3:文化實驗室

創設「文化實驗室」,匯聚人文、藝術、科技、法務、商務、管理等專業領域及跨領域的人才,整備空間、資金、技術、設施、組織與法規,做為探索文化科技、文化產業與文化發展的基地。

建議4:文化地圖&文化卡

設計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文化地圖」,以特定「地區」為基礎,採取中央與地方、專家與民眾協作的方式,利用「地理資訊系統」(GIS)整合文化資產與文化資訊,並配合「智能城市」(smart city)和「文化卡」的設計,強化全國性及地方性的文化特色、文化參與和文化認同。

「文化卡」不僅是民眾在文化場域的識別證與儲值卡,也是用來參與文化活動,以及儲存、生產、交易「文化財」的憑證。此外,「文化卡」應能同時紀錄民眾在實體和虛擬世界的文化活動,提供文化統計與分析所需的數據。

建議5:專責機構&法規

設立負責籌劃、推動、管理上述事務,踐履「文化超越力」基本理念的專責機構(如「文化內容策進院」),並調整相關「法規」與組織,制訂《文化科技施政綱領》。

 

【文化包容力】方面

 

國際化的強化刻不容緩,除了強化臺灣國際交流合作進而提升我國國際地位外,針對國際在地化課題亦應積極策動國際相關文化組織來臺設點,並擬定國際在地化目標,或可從點狀式的游擊方式開始,專進而擴展成綿密的文化網絡。甚至培育具多語能力的文化專業人員,促進與非英語為主要溝通語言的國際文化組織相互合作。

文化部應增加相關文化專業人才之培訓,並透過各種藝術文化場館機構,促其親歷其中體驗諸如國家文化的歷史脈絡與演進以達成管理者應有一定之實務經驗。冀望盡速成立文化政策研究智庫,研究調查之檔案訊息朝透明化與具備轉譯平臺,並配合新南向政策,進用東亞與東南亞文化研究專員,研擬相關諸如藝術展演、駐村、駐點等雙向交流策略,促進臺灣文化價值輸出。

鑒於臺灣多元文化之底蘊,跨族群文化之間的相互對話與包容至關重要。不同的文化脈絡並存與共築,再經過平臺機制的體現與對話,所展現的藝術表現多樣性與因此差異性而激盪的創新,一直都是人文進展的重要關鍵。

為了促進文化多樣性的環境與落實文化平權,讓所有臺灣住民都享有文化公平參與與提升近用的權力,並讓國內的原住民、新住民與移居工作者等相對弱勢之族群的歷史文化亦有同樣的機會。

有鑑於此,文化部宜積極設置文化平權發展基金,同時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立法,俾利研擬出文化多元脈絡共存共榮的整體願景發展。

關注焦點

一、透過傳播媒體、文化資產平臺、藝術文化館舍機構等,促進對文化差異性與多樣性尊重與共生。

二、持續經由深入的研調以建構臺灣文化多元脈絡共築,與藝術展現之多樣性的發展環境。

三、提升文化近用與參與,強化各種空間或文化的友善環境,設置文化平權基金。

四、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

五、成立文化政策研究智庫,建置國際網絡,促進調研檔案資訊之轉譯、交流與公開。

六、檢視與研析國際部署策略與新近之南向政策。

七、增進駐外人員文化專業知能與人員進用彈性。

八、持續強化現有機制,加強數位影像產製匯流與智財權之建制,以利輸出臺灣文化價值。

大會建議

一、增強相關族群的文化認同感,透過各種藝術文化館舍機構,定期介紹國家文化的脈絡與演進,並且強調各族群文化的包容性與保障其自主性,進而與不同族群建立更緊密的文化關係,並以文化交流為導促成友善的世界友誼。

二、針對臺灣文化長遠的發展架構而言影響重大的文化現象,應採取量化與質化並行的方式,進行族群與文化的詮釋與轉譯。

三、設置國家型文化平權基金,俾利針對不同文化弱勢族群提出平權計畫,改善其使用空間或語言文化上的障礙,提供青少年文化創作空間與文化近用的機會,甚至基金亦可應用在補貼身障者與銀髮族參與藝文活動。

四、獎勵人類語言學家持續進行各族語言的調查研究與保存,並鼓勵後裔傳承其族語言的使用的有利發展環境。

五、成立文化政策研究智庫,並配合國際佈署策略與新近之南向政策,定期舉辦文化專員特考,以利培訓優秀文化專業人才。

六、以雙方平等互惠的原則,促成國際文化機構的雙邊合作機會,並且促進重點城市之間的文化交流。

七、有鑑於外交部會長期付之闕如的文化外交政策與實務,宜增加各部會駐外館人員的文化專業知能,在外交人員講習時加入相關培訓課程,並累積國際文化交流的相關實務經驗,甚至與當地相關專業人才與機構結盟,將有助拓展未來雙向交流。

八、強化數位時代的文化傳播政策,包括公共媒體的功能及內容產製,並透過更廣泛的大眾媒介,以藝術文化為載體,展現臺灣文化價值,進而達到國際輸出與建立臺灣國家形象。

具體可實踐的文化政策

第一、落實青少年文化參與及不同文化權利,重視青少年主體經驗與觀點,培養青少年文化消費人口。

第二、強化區域資源配置及其族裔在文化外交的重要性,例如南島語系之文化國際交流。

第三、推動東南亞文化與文化作品在台灣的推廣,建立對東南亞國家的正確認識。

第四、強化文化部在族群文化發展的角色,特別是族群互動與族群關係的發展,對相對弱勢族群二代議題的關注。

第五、加強國際化多元觸角,透過與不同非營利組織、智庫等,團體合作向外推展台灣文化品牌。

 

【文化永續力】方面

 

1、政府直接補助應逐漸減少,相關事務應交由中介組織(如「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中心」)處理

透過中介組織鬆綁人事、會計等限制,並延攬跨領域專才,來支撐相關產業發展策略的執行。

2、文化金融體系的資金來源應包含官方及民間

在租稅誘因上應改善各種捐贈抵稅比例的平等,提高文化捐贈的抵稅比例。而頻譜釋照權利金等應提撥支持文化,也應積極運用各種公私資金建立文化基金,進行各項投融資。

3、越在地、越國際

文化產業發展除了可創造本身產業價值外,也有助於提升國家整體形象、提升產品價值,對國家經濟有所貢獻。因此故事力與內容力的獎助與推展是文化永續力的核心,包含支持跨域的合創或整合(如文化實驗室),後端並透過產業的整合連結,打造數位時代的文化傳播國家隊。

4、公共媒體是很重要的中介組織

在生態體系中包含培養人才、產學合作、協助產業發展各方面皆有很大的正外部性,甚至可擴及出版等等,也可與私部門進行產業合作以發揮綜效,因此應挹注更多資源使之發展更好。另一方面,也不應忽視地方力量,應協助與各地文化發展共存共榮。除了資源的增撥,另須修訂公共媒體法,以符合數位匯流時代所需,並讓其成為文化航空母艦,以做為世界性的華語系公共媒體平臺。

5、學校教育應重視跨領域融合、創造跨領域的機緣

藝術文史科系學生應有機會學習商業經營、創業、智財或活動企劃,一般科系學生也應學習藝術類課程。

6、透過大型藝術博覽會,扮演創作、展示、國內外行銷的平臺

建構境內的國際連結、強化藝術家的國際能見度,促進文化經濟力的發展。

7、紮實文化統計的重要性,以建立客觀的資源分配評估工具

各部會統計調查機制與文化部應建立長期溝通交流平臺,並協助文化部建立研擬文化政策與文創產業發展策略所需的完整、長期且常態性的文化調查統計資源。

8、應透過建置或完善中介組織,以發揮協助文化產業發展的各類功能

如延攬專業人才、專業能力認證、建立鑑價機制、國際資源連結、國際行銷等。

9、應協助青年對於文化產業的微型創業

可與學校合作,採取包括資訊提供、資源媒合、能力培養等。

10、建立一站式服務

對於公部門所提供的各種輔導或協助資源,可建立一站式的服務,以提升實效。

11、政府應提供私部門難以提供,但有助於產業發展的公共資源

如出版文化基地、音樂發展中心、展演空間等。

 

【文化生命力】方面

 

基本理念共識

1、文化保存應重視整體系統性與在地脈絡性。在地方透過文化保存教育與社區營造來強化地方賦權。在公部門則應跨領域協調與合作。

2、文化資產審議需有專業組成、公開透明與民眾參與。

3、文化保存需讓社會各界皆有參與機會與場域。

4、政策擬定或專案擬定,應引導到新思維跟新作為,著重價值取向,避免短期產出取向。

具體結論

具體可行

可成為政策、制度

可編列經費去落實

可後續監督

一、跨部會、跨單位協調合作進行文化保存

各級政府皆應有文化政策、文化會報、文化論壇與適宜的文化保存預算;

文化部宜對公有文化資產進行政策評估、審議與保存,俾使同類型等級之文化資產得到適切保存;

各部會應保存自身文化資產,並於重要政策、計畫、都市更新等,宜有文化影響評估及「文化(資產)例外」式解決方案。

二、歷史系統性及環境脈絡性的文資保存

增列複合型文化資產類別及可移動(如珍貴老火車)且可持續運作(如仍可運轉之古老機械)的文化資產類別

推動主題式(如身心障礙、文化路徑)保存

推動整體脈絡式文化守護機制(如公部門主動進行歷史系統性的文資普查與列冊,避免持續發生緊急搶救與衝突),以使文資週邊或歷史區域的整體環境得到保存。

三、文資審議改善

文資審議宜透明公開,除了旁聽外,應建立文化資產審議資料庫,包括審議委員名單、提報、現勘、會議通知、會議紀錄、不同意見書、申覆、列冊追蹤、調查研究報告、修復再利用報告、訴願、法院判例等,以利各界瞭解與追蹤。

文資法宜引入「公益訴訟」概念,以公有建築為優先處理。

應落實文資法第110條,以讓地方政府文資審議爭議有上訴機制。

四、協助縣市政府文資審議品質提昇

文化資產提報列冊後,公部門宜進行簡易調查研究作為審議所需的先期價值評估;

若遇特殊個案,宜能另組任務型專家小組,此宜由文化部建立專家人才庫協助之;

文化部應定期對縣市文資審議委員進行法規講解與案例討論會,並輔導縣市政府文資審議的行政程序操作。

成立文化資產保存中介組織,以優化文資保存水準。

五、文化平權與扎根

請文化部研擬建立未成年人文化教育基金帳戶,提供國家未來主人翁從小參與在地文化活動、培養藝文能力、促進在地文化經濟及建構藝文市場生態系統。

六、私有文化資產保存

強化對私有文化資產保存的鼓勵或補助。此需有制度性創設。

對於非都市計畫區的私有歷史建築與古蹟亦宜提出有效的獎勵辦法。

文化部宜研究來自歷史發展的土地權糾紛,以系統性地解決許多私有文資保存的困擾。

七、廣納社會力量至文化保存領域

設置文化信託專法

引導企業參與文化保存(如朝向文化保存之節稅、捐贈、企業社會責任)

讓各部會的文化性資產在一般的會計帳外,另有文化資產帳,並編列經費維護所屬文化資產;

讓民眾在文化資產保存各個環節(包括提報、審議、規劃、修復、經營、推廣)都能制度化參與。

並參考日本故鄉稅精神,讓個人或企業可指定繳稅部份比例至文化保存領域。

八、社區營造開創新境界與契機

促進企業及各種民間團體參與社造

對於都會型社造需進行都會空間釋放以建構必要的公共空間

社造宜結合大學社會責任與服務學習,建構社造多元提案,打造青年在地創新支持體系

藉由青年參與社區事務,讓社區營造、地方文化館、及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等相互引發與支持

九、文化保存教育

文化部與教育部需密切合作,從幼教開始,推動多元母語教育、文化保存教育(包括師資培育過程、課綱列入文資案例、教科書、文資教材開發、鄉土教育等)、文化保存專業教育(包括大學需建立古蹟修復、文物修復的完整教育體系)、及校園文化資產保存。

讓編寫教科書的權力與文化詮釋權釋放到民間,由民間自行書寫教科書

十、文化保存推廣與教育

推廣基於考古遺址證據的台灣史前史

鼓勵民間團體於多元場域(包括傳統村落作為文化共同體)推動文化保存教育;

在社區營造中加強各族群文化資產保存與地方學;

比照環境教育推動公務人員每年接受文化教育;

建立古蹟修復建築師基準、回訓、退場等制度。

成立台語電視台。

十一、強化文化館舍機構

協助文化館舍機構改善人事、預算、業務結構(包括調整部份文化部所屬名稱類似之博物館的屬性、典藏、及發展重心)

推動GLAM(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整合資源,並建立考選訓時應有的專業基準

十二、國家數位內容近用

善用國家文化記憶庫與地方學資料庫,強化數位內容的開放,方便存、取、找、用。鼓勵發展兼具價值取向的文化資源近用之多元型態與途徑

 

【文化民主力】方面

 

文化民主力關注重點

01/文化基本法的研議與制定

02/民間參與文化事務的管道

03/由下而上的參與式治理

04/強化專業中介組織的功能與治理

05/中央與地方文化資源的分配與分工

06/建構文化指標與文化影響評估制度

結論與建議1:建構完善的文化治理的法規體系監督落實執行之成效

1、推動「文化基本法」的立法

2、檢討修正與盤點現行文化法規(例如文化藝術獎勵條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採購等)

3、研擬文化政策白皮書,監督落實執行之成效

結論與建議2:整合跨部會文化資源與公民參與文化政策

1、透過行政院文化會報的功能,讓各部會施政導入文化思維,整合各部會文化資源。

2、落實跨部會專案推動合作事項實施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3、地方政府應成立跨局處之文化會報,提出地方文化白皮書。建立常態性文化公民論壇,並建立重要施政(例如,公共空間規劃及大型活動)的公民參與機制平臺。

結論與建議3:提高文化預算

1、文化基本法納入政府文化預算成長比例,確保文化預算在一定年限之內,逐年提高一定之百分比。

2、強化預算執行績效之公共課責。並檢討執行成效。

3、檢討贊助支持藝術文化的稅賦獎勵制度,以充實藝文資源。

結論與建議4:建立文化指標與文化影響評估制度

破除經濟產值主導文化價值詮釋的迷思和現況結構,建構一套適合臺灣的文化指標與文化影響評估制度,應用於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法規制定、開發計畫與國際條約的締結,並建立後續的長期監督審查機制。

結論與建議5:文化政策研究與分析

1、建置活化應用文化藝術相關領域之檔案,並提出整合型政策。

2、結合學界、中介組織與民間組織推動文化政策智庫,加強文化政策之研究分析,並充實文化統計之內涵、研究方法與應用。

結論與建議6:文化專業中介組織

1、秉持去中心化、公共課責、臂距原則強化中介組織功能與專業治理的角色

2、確立「法人化」之政策,因應業務需求成立專業行政法人。(文策院、國家文化資產中心、國家電影中心、國家鐵道博物館)

3、檢討休眠或成效不彰之公設財團法人組織功能、並推動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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