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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復刊第20期    發行日期:2017/8/15
新南向文化政策參考東南亞當代美展
出處: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官網    日期:7/29/2017
【台灣】

 

對於近日《國家語言發展法》引起社會各界廣泛討論,文化部今(29)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樂見社會對公共政策熱烈討論,但亦須澄清若干誤解。《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也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亦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然政府宜有國家語言政策之整體性基本法,故由文化部研擬《國家語言發展法》。

文化部說明,《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立法精神在於確保面臨傳承危機的語言及文化得以保存、復振及平等發展,而非指定官方語言,所以不會有許多官方語言。其次,法案目標是保障各族群母語使用者的教育、傳播與公共服務權利,讓每個人都能更有自信、尊嚴地使用自己的母語,所以既不會強迫學校必須教所有語言,或學生必須學所有語言,也不會所有的公共服務都必須使用所有語言。再者,《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中並未明列各固有族群之語言名稱,即為尊重各族群使用者慣常使用自由之權利,惟除原住民族語言及客語外之國家語言尚無相關單位訂定復振辦法,所以文化部補充訂定復振辦法,以利保障所有族群語言均能得到同等復振、保存、發展。

文化部表示,《國家語言發展法》係為彌補過去一元化語言政策所致之語言危機,其立意為支持多元共存,而非獨尊或刻意排除任何一個現存語言。故於條文第三條中特別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設計相關復育之措施。故未來實行時,將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就其傳承、復振與發展狀況,優先推動特別保障措施。

《國家語言發展法》意不在重蹈強迫每個人學習每種「國語」之覆轍,而在於透過學校提供族群語言課程供學生選擇其中一種來學習,絶不可能每種都要學習。至於法條中所列「學校教育得使用國家語言」,主要係針對若有學校經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相關政策支持下辦理沈浸式教學或多元教學時,可提供法源依據,譲家長、學生在語言學習上都有更多樣性的選擇權利,相關實施辦法需由主管機關立法後訂定,或依實驗教育相關法規實施,並非所有學校都要用各族群語言教學。

對於各固有族群之語言名稱,草案中並無明列,即是尊重各族群使用者慣常使用自由之權利,又因語言定名問題意見多元,惟語言保存工作已迫在眉梢無法延宕之故。未來在進一步訂定施行細則、辦法時,將於廣納各方意見後,凝聚共識,並細緻定位稱謂指渉意涵,原則在於多元共存,並不在於互相代表。
此外,原民會將依據甫三讀通過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訂定相關辦法復振原住民族語,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若通過,客委會亦將大力推動客語之復振保存,文化部亦將會予以支持協助,並補充訂定其它尚未獲得專法保障之國家語言相關復振辦法,以利保障所有族群語言均能得到平等之復振、保存、發展推動。

聯合國文化多樣性公約明定保障母語權,而台灣多元語言文化是我們共同資産,不應任其瀕臨滅亡。國家將其肯認為「國家語言」,目的在於肯認多元文化,並具體保障面臨危機之族群語言的保存與發展,並非指定多種官方語言,也不會影響既有通行語言的自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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