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文化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102.11.14)
基於臺灣多元文化特色,我國文化政策一貫強調族群和諧、共存共榮、交流與對話。為彰顯我國文化與價值內涵之多樣性及包容性,保障國人均能透過自由創作和表達文化、平等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豐富整體社會之文化素養與生活內涵,實踐公民文化權。文化基本法的制定乃我國文化政策的重要里程碑,藉以確立國家文化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
由於「文化國力」已成為衡量國家競爭力之重要指標,世界各國均積極推動各項文化政策與措施。因此,健全文化發展環境,提昇國家綜合國力,實為我國政府每一個部門施政都應該要有之思維與內涵。
我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於九十八年公佈施行,更是我國落實公民文化權與國際社會接軌之利基。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基本精神,亦為促進文化交流、維護文化多樣發展與保護各族群之文化權利。
為彰顯我國政府對文化權之重視,回應國際社會之文化權思維,爰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精神及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政府應提供國民參與文化之平等權利。(草案第二條)
三、政府推動文化事務之範疇。(草案第三條)
四、政府應對各類文化事務,於符合國際協定情形下,採取必要措施,以促進國家文化永續發展。(草案第四條)
五、政府制定政策、法律或進行相關建設時,應考量或評估對文化之發展及影響,並避免對文化有嚴重不良之衝擊影響。(草案第五條)
六、全國性文化事務應由文化部統籌規劃,政府各機關應共同推動。(草案第六條)
七、政府應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草案第七條)
八、行政院應設文化發展會報,協調整合中央、地方及跨部會文化相關事務。(草案第八條)
九、行政院各部會預算屬於文化支出用途者,由文化部整合納入文化發展會報作成決議,各部會應配合辦理。(草案第九條)
十、政府應定期進行文化調查研究,並建置文化研究資料庫,並得與各研究機構建立長期合作機制(草案第十條)
十一、為確保國家及各地方自治團體有相當經費提升人民文化生活,規範各級文化主管機關文化經費應有之比率。(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政府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以維護文化資產、扶植文化藝術、傳承傳統文化、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充實文化人才、營運文化設施及促進文化交流。(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政府應加強整體文化人才培育,並透過相關優惠措施,積極延攬多元文化人才參與文化工作。(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政府應制定法律,健全文化專業人員之進用管道。(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政府應鼓勵大學院校設立多元文化相關學程,並於中小學設置文化藝術學習課程,以落實文化扎根。(草案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