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政策 > 文化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期別:第十六期    發行日期:2013/12/15
文化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出處:文化部網站    日期:11/14/2013
【台灣】

 

文化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102.11.14)

基於臺灣多元文化特色,我國文化政策一貫強調族群和諧、共存共榮、交流與對話。為彰顯我國文化與價值內涵之多樣性及包容性,保障國人均能透過自由創作和表達文化、平等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豐富整體社會之文化素養與生活內涵,實踐公民文化權文化基本法的制定乃我國文化政策的重要里程碑,藉以確立國家文化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

由於「文化國力」已成為衡量國家競爭力之重要指標,世界各國均積極推動各項文化政策與措施因此,健全文化發展環境,提昇國家綜合國力,實為我國政府每一個部門施政都應該要有之思維與內涵。

我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於九十八年公佈施行更是我國落實公民文化權與國際社會接軌之利基。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基本精神,亦為促進文化交流、維護文化多樣發展與保護各族群之文化權利。

為彰顯我國政府對文化權之重視,回應國際社會之文化權思維,爰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精神及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政府應提供國民參與文化之平等權利。(草案第二條)

三、政府推動文化事務之範疇。(草案第三條)

四、政府應對各類文化事務,於符合國際協定情形下,採取必要措施,以促進國家文化永續發展。(草案第四條)

五、政府制定政策、法律或進行相關建設時,應考量或評估對文化之發展及影響,並避免對文化有嚴重不良之衝擊影響。(草案第五條)

六、全國性文化事務應由文化部統籌規劃,政府各機關應共同推動。(草案第六條)

七、政府應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草案第七條)

八、行政院應設文化發展會報,協調整合中央、地方及跨部會文化相關事務。(草案第八條)

九、行政院各部會預算屬於文化支出用途者,由文化部整合納入文化發展會報作成決議,各部會應配合辦理。(草案第九條)

十、政府應定期進行文化調查研究,並建置文化研究資料庫,並得與各研究機構建立長期合作機制(草案第十條)

十一、為確保國家及各地方自治團體有相當經費提升人民文化生活,規範各級文化主管機關文化經費應有之比率。(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政府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以維護文化資產、扶植文化藝術、傳承傳統文化、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充實文化人才、營運文化設施及促進文化交流。(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政府應加強整體文化人才培育,並透過相關優惠措施,積極延攬多元文化人才參與文化工作。(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政府應制定法律,健全文化專業人員之進用管道。(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政府應鼓勵大學院校設立多元文化相關學程,並於中小學設置文化藝術學習課程,以落實文化扎根。(草案第十五條)



影響首頁 | 中華民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

■指導贊助: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發行人:汪威江
■總編輯:汪野
■主責編輯:力華.項俊超
■編務委員:
■資訊提供:天廣信通

©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網頁設計電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Web Design john

訂閱申請

聯絡人:

電話:

EMAIL:

驗證碼: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