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政策 > 102年金鐘獎獎勵辦法公告施行

期別:第十期    發行日期:2013/06/15
102年金鐘獎獎勵辦法公告施行
出處: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網站    日期:5/27/2013
【台灣】

 

為持續獎勵我國廣電產業及從業人員,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本(102)年527日公告102年度廣播、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今年度獎勵辦法除首度 延長「特別貢獻獎」之報名期間,並開放可由中華民國國民推薦報名,放寬以往僅可由廣電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推薦報名之限制。 

此外,為鼓勵民營廣播電台積極參與廣播金鐘獎,今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並首次增設入圍獎金,只要是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非公營無線廣播事業之「節目獎」入圍者,文化部將另頒給入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希藉此吸引民營廣播電台踴躍報名廣播金鐘獎。 

而在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也與以往有不同變革,往年參賽「節目獎」之電視節目,除「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及「動畫節目獎」須以完整節目參賽外,其他如 「戲劇節目獎」、「綜藝節目獎」、「綜合節目獎」、「行腳節目獎」、「教育文化節目獎」、「科學節目獎」及「兒童少年節目獎」之節目參賽帶,依例皆須由文 化部指定集次參賽,惟為尊重金鐘獎報名單位對於參賽帶之選擇,今年度電視金鐘獎「節目獎」之參賽帶,將開放各報名單位自由選送34集以上集次參賽,惟 「戲劇節目獎」參賽帶集次需含該節目首集。另戲劇節目男女主、配角之參賽帶,為更能整體呈現演員於戲劇表演之整體性,取消以往可以剪輯精華帶參賽之規定, 改以由報名單位自行選送4集以上集次參賽。 

另有關之前電視金鐘獎是否增設新人獎之議題,由於獎項之增刪攸關參賽業者之報名權益,文化部為謹慎評估相關獎項增刪之效益並釐清相關定義,同時給予業者更多時間準備,故今年度電視金鐘獎暫不增設新人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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