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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第十二期    發行日期:2013/08/15
「服貿」能,「影視」當然也能
出處:《影響電子報》    日期:8/15/2013

 

眾所矚目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第一章開宗明義指出,協議之目標在於「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雙方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和深度」。

而基於相同的目標,我們誠摯呼籲政府有關單位,在影視產業方面也能夠爰引《服貿協議》的內容規範,以促進兩岸影視交流之自由化與便利化,進而強化台灣的國內生產力、國際競爭力。

例如現行的《大陸地區主創人員及技術人員來台參與合拍電視戲劇節目處理原則》中,第7條限定僅發給陸方人員單次入出境許可證之規定,若能比照《服貿協議》專業人士之「自然人移動」模式,給予多次出入境許可證,則對促興台灣影視產業將發揮極大之功用。

事實上自2008年起,兩岸官方均在促進影視交流方面釋盡善意,陸續頒訂了多項新法規。大陸方面,自200811日起放寬台灣演、職員參與之國產劇審核規定,將原先的中央審批改為下放予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全權負責。而台灣方面也在翌年開放大陸地區主創、技術人員來台參與合拍劇。

由於開了大門、也走了對路,以致才短短一年的時間,便締造許多豐碩的成果。例如通過審批同意發行的兩岸合拍劇,從2008年的1部/32集,激增為2009年的8部/267集,成長幅度高達700%。

不料來到2011年,兩岸合拍劇竟遽減為2部/45集,等於走回2008年以前的水平,何以致之?

眾所周知,一部戲劇能否在市場締造賣座佳績,重量級演員為重要的決定因素;也正因為如此,陸方許多「大腕級」演員通常會同時參演多部戲劇,或是在拍戲期間須挪出空檔赴外地宣傳。倘依現行《原則》之「申辦再次入境之法定時間為14日,縱屬緊急情況亦須於5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規定,則將使陸方重量級演員視來台拍戲為畏途,也勢必巨幅削弱業者在台取景、拍攝之意願,甚至與當初該《原則》所設定「增加台灣演藝人員工作機會」之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誠如孟子所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期盼政府相關單位能夠「與時俱進」、「與實俱進」,為台灣的影視產業挹注新的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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