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自然人補助申請須知
壹、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各類型藝文從業人員之基本性支持,爰依《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修正條文(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本須知。
貳、期程
一、本次公告申請收件日期自110年6月7日起至110年7月26日止,將依收件先後順序分批進行審查。
二、本須知將視疫情發展情況辦理公告及調整申請期間,至疫情趨緩為止。
參、 申請者資格及事務類別
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申請者須為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及未領有公教退休金之非受雇員工
二、具我國國籍或持我國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個人受疫情衝擊而導致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受影響者(無參加勞工保險等社會保險者亦可)。
三、申請者須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相關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事務者(類別說明請參考附錄):
(一) 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之營運及銷售。
(二) 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之創作、研發、展演、展售及相關藝術支援事項。
(三) 電影映演、廣播影視製作及流行音樂展演。
(四) 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
(五) 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
(六) 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項目。
肆、 申請文件及補助內容
一、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附件1-自然人申請表)。
(二) 身分證明資料:
1. 具我國國籍之個人,請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持我國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個人,請附永久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工作許可證明影本。
(三) 藝文活動相關承攬或工作約定受疫情影響之證明,如承攬或受委託
之契約書影本;若無書面契約者,可檢具邀約工作之電子郵件、通
訊軟體之截圖、委託單位出具之證明書(附件2-自然人受委託或邀請
參與藝文活動證明書)或其他可證明工作受疫情影響之資料。
二、補助內容:
(一) 補助110年5月至7月共3個月為原則,每人補助3萬元。
(二) 另審酌申請者提出已投入之製作或其他相關費用(依檢附之證明文
件審酌),酌予增加補助經費
(三) 上述二項合計補助金額以6萬元為上限。
三、自然人前已獲本部紓困措施補助者得免再申請,逕由本部審查核定補助3萬元。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須知相關規定者,本部得以書面作成行政處分追繳部分或全部之撥付款項。若需另申請已投入之製作或其他相關費用者,請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向本部申請。
伍、 申請限制事項提醒
一、未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若有違反者,本部將撤銷補助。
二、本次自然人補助應直接向本部辦理,事業不再代為申請。
陸、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為落實防疫並節省申請及審查作業時間,請優先採用線上申請,於110年6月7日起至110年7月26日止至線上申請網站(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online),上傳本須知第肆點所列文件,提出申請;如有疑問,可至本部網站防疫及紓困振興專區(網址:
https://www.moc.gov.tw/content_434.html)查詢。
二、郵寄申請:申請者應於110年7月26日前檢附本須知第肆點所列之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外封套並請註明「文化部○○○類自然人紓困申請案」。
各類別郵寄單位如下:
(一) 申請、「視覺藝術、表演藝術之創作、研發、展演、展售」、「相關藝術支援事項」、「電影映演、廣播影視製作與流行音樂展演」、「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類別者,於期限內寄至本部(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樓)。
(二) 申請「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之營運與銷售」類別者,於期限內寄至國立臺灣文學館(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號)。
(三) 申請「工藝之創作、研發、展演、展售」類別者,於期限內寄至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100臺北市中正區
南海路41號)。
(四) 申請「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類別者,於期限內寄至本部文化資產局(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五) 申請「傳統戲曲及陣頭」類別者,於期限內寄至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戲曲中心(111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51號)。
柒、評審及審核作業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依據本須知第參點所列申請者資格及事務類別等要項進行審查。所填寫資料有缺漏或不齊備,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補正者,得視同本次審查不通過,申請案不予受理。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二、專業審查:由本部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實務界人士及機關代表五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採批次審查,以書面或召開會議方式進行審議。
審查小組以過半數委員同意為決議。
三、審查結果:實際獲補助金額及相關附款由本部核定後函知獲補助者。
捌、補助經費撥付方式
一、接獲核定補助函後,即可向本部請領補助款。
二、補助經費撥付方式:請款資料齊備者,採一次撥付。
三、前已獲本部紓困措施補助,經本部審查通過核給補助款者,採一次撥付,依其提供帳戶資料逕撥。
玖、聯繫窗口
本須知補助及申請各類別聯繫窗口將公告於本部網站「文化部協助受疫
情 影 響 之 文 化 藝 術 事 業 防 疫 及 紓 困 振 興 專 區 」 ( 網 址 :https://www.moc.gov.tw/content_434.html)。
拾、補助限制事項
一、本須知之補助係政府因應疫情影響致特定企業或行業遭致困難,而給予特定企業、行業或個人之補助,非屬薪資性質,亦非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給予之補償,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之「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二、本須知之補助費用不得用於硬體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及受本部委任之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一)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
(三)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
拾壹、注意事項
本須知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