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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復刊第63期    發行日期:2021/07/15
演藝團體受疫情紓影響營運困難貸款作業要點
出處:文策院    日期:7/15/2021

 

【台灣】

 

 

文化內容策進院受託辦理演藝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紓困貸款作業要點

110 6 18 日第一屆董事會第 10 次會議通過

110 6 18 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103016302 號函備查

一、 訂定依據

文化內容策進院(下稱文策院)接受文化部委託,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演藝團體(下稱受影響演藝團體)取得紓困所需資金,依據「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下稱本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 資金來源

(一) 本要點之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二) 本要點之利息補貼、信用保證手續費補貼、銀行服務費補貼等資金來源,由文化部編列紓困特別預算支應。

三、 信用保證來源

本要點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由文化部紓困特別預算及文策院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保證專款支應。

四、 適用對象及貸款範圍

(一) 適用對象:本要點所稱受影響演藝團體,係指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視覺藝術及影像藝術等展演活動,並依法於我國立案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依各縣市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若上述演藝團體屬非法人者,本貸款得以負責人名義申貸。

(二) 貸款範圍:受影響演藝團體為維繫營運及研發創作所需之人事、業務、場租、行政等費用。

五、 貸款及利息補貼期限及額度

(一) 受影響演藝團體為維繫營運與創作能量所需之資金,金融機構得予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一年。放貸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受影響演藝團體實際需求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

(二) 貸款額度及利率:

1. 每家受影響演藝團體之貸款額度將視個案信用狀況而定,最高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得分次申請,惟不得循環動用。

2. 本要點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承貸金融機構加碼機動計息,金融機構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一為限。

(三) 第一款所定經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必要時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信保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十成,保證期間之保證手續費免向受影響之演藝團體計收,由文化部全額負擔。

(四) 受影響演藝團體因申辦本貸款產生之銀行服務費用,免向受影響演藝團體計收,由文化部全額負擔。

(五) 受影響演藝團體依本要點辦理貸款之利息,得予以全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自動撥日起算。

(六) 受影響演藝團體於利息補貼期間,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文化部公告之情事。

六、 前述貸款之利息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金融機構或受影響演藝團體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七、 受影響演藝團體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文策院或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並應於核貸後一個月內完成第一筆動撥,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動撥完畢。

前揭利息補貼,受影響演藝團體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文策院或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八、 貸款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核准公文及登記證書等)影本,及檢附由稅務單位以其名稱核發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三) 負責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影本。

(四) 受疫情衝擊致活動取消、延期或縮減席次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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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演藝團體切結書。

(六) 文策院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七) 其他經承貸金融機構要求檢附之文件。

九、 承貸金融機構請領第五點第五款所定利息補貼作業程序:

(一) 承貸金融機構總機構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轄下

分支機構前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利息補貼清冊,向文策院申請利息補貼。

(二) 第五點第五款所定利息補貼之計算期間及方式:每筆利息補貼計算期間同貸款利息計算期間,每月十五日申請於前一個月發生之利息補貼。

十、 受影響演藝團體不得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利息補貼,並收回貸款或已補貼之利息。

十一、 承貸金融機構如發現受影響演藝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核計第五點第五款所定利息補貼;受影響演藝團體已溢領利息補貼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受影響演藝團體追回後歸還:

(一) 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 提供不實、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三) 除取得本要點所定補貼外,另取得其他政府機關辦

理性質相同之補貼。

(四) 違反第五點第六款規定。

(五) 受影響演藝團體提前償還本要點所定貸款。

十二、 承貸金融機構提前收回本要點所定貸款或轉催收時,承

貸金融機構應通知文策院,並自提前清償日或轉催收日起停止利息補貼。

十三、 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本貸款及利息補貼之相關資料,文化部、文策院及信保基金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補貼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四、 本要點各經辦人員,對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文策院、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各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於予以糾正之處置。

十五、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專案保證規定辦理,或由文策院另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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