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通過著作權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查,此次修正共七大重點,其中與製作業者較為相關的有:
1.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節目為「公開播放」或「公開傳輸」,相同節目不論透過電視台或網路播出,均屬於「公開播放」,釐清兩者應無區別之必要。
2.增訂「再公開傳達權」提昇著作權人的權益保護。
3.調整過於嚴苛的刑事責任規定,增訂可請求以權利金為基礎計算作為民事損害賠償。
4.刪除侵害著作權之6個月法定刑下限,由法院作個案考量。
數位時代革新了消費者接受訊息的方式,增添了節目收看的便利性,影音線上收看方式,已成為生活中的常態,網路世代可在各種各類平台選擇自己喜歡的節目,網路平台之廣告經營已替代了傳統電視,網路收視付費習慣逐漸養成,這些因素造成網路平台已成為有利可圖,另有部份貪圖小利的閱聽群眾,仍然保有免費的習性,網路世界的著作侵權行為至今仍不斷發生,不過,我們相信隨著網路平台的品牌建立觀念,秩序制度自律觀念,以及使用者付費觀念的建立,將會愈來愈規範網路著作權保護事宜,此次政府的著作權部份條文修正,也代表著台灣對網際網路著作權發展之重視,網路著作權的國際化,將是我們製作業者必須具備的認知,公會在此再次將著作權概念詳述於下,期盼大家對著作權有更明確的認知。
節目元素(包含抽象節目概念及具體場景、音樂、圖像、劇本等)加以創作性的選擇編排而使用演出結構、順序、組織、流程及風格具備特殊性,並可使觀眾明顯識別其為同一系列電視節目,凡達到此具體程度者,可受著作權法保護。(圖: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