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
中國大陸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日前公佈《境外視聽節目引進、傳播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規定,未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准,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視聽節目。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各頻道每天播出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和其他境外電視節目,不得超過當天該類別節目總播出時間的30%。
意見稿還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兩項內容。擅自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境外視聽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節目中出現境外頻道台標或者相關文字的畫面、聲音,出現宣傳境外媒體頻道的廣告等類似內容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並撤銷其許可證或者批准檔。
除此之外,廣電總局官網發佈關於《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意見稿指出,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員擔任廣播電視節目主持人。編劇和導演不得同時由境外人員擔任,劇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時由境外人員擔任。
意見稿還對主創人員進行了說明:一部國產電視劇中聘用擔任主創人員的外國人,不得超過同類別人員總數的五分之一,每期綜藝類、訪談類等廣播電視節目中聘用擔任主創人員的外國人,不得超過同類別人員總數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不作數量限制。
附一:《境外視聽節目引進、傳播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引進、傳播境外視聽節目管理,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引進用於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傳播的下列境外視聽節目,適用本規定:
(一)境外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
(二)教育、科技、文化、綜藝、體育等其他境外視聽節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進境外時事性新聞節目。
第三條 引進、傳播境外視聽節目,應當有利於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吸收世界優秀文化成果,促進中外文化平等交流。
第四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引進、傳播境外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引進、傳播境外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引進、傳播境外視聽節目,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播出境外視聽節目,應當確保在著作權授權範圍和期限內。
第六條 境外視聽節目引進、播出單位應當自覺遵守中國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行業自律。
鼓勵公眾監督引進、傳播境外視聽節目活動。
第二章 節目引進
第七條 國家對引進境外視聽節目實行許可制度。
第八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引進境外視聽節目的總量、題材和產地等進行調控和規劃。
第九條 境外視聽節目由下列單位引進:
(一)設區的市級以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二)依法取得《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且許可項目含有相應業務類別的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
(三)依法取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甲種)》的機構;
(四)依法開辦的有線數位付費頻道;
(五)其他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
用於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播出的境外影視劇由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的單位引進。
第十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引進以下境外視聽節目的審批工作:
(一)境外電影、電視劇、動畫片;
(二)重大題材或者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軍事等方面題材的境外紀錄片和其他視聽節目;
(三)以衛星傳送或直播等方式引進境外視聽節目。
中央和國務院直屬單位及其所屬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中央單位依法開辦的有線數位付費頻道引進境外視聽節目,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育、科技、文化、綜藝、體育等方面題材的境外紀錄片和其他視聽節目的引進審批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引進境外視聽節目,應當按照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根據節目類別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材料:
(一)《引進境外視聽節目申請表》;
(二)引進合同(中外文);
(三)圖像、聲音、字幕、時碼符合送審要求的完整樣片一套;
(四)每集不少於300字的劇情梗概;
(五)與樣帶字幕一致的片頭、片尾中外文字幕;
(六)材料真實合法承諾書。
第十三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批的境外視聽節目,由引進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將初核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境外視聽節目,由引進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時間為20日。同意引進的,發給許可證或者批准檔;不同意引進的,應當書面通知引進單位並說明理由。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評審時間為30日。
第十六條 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境外視聽節目的,引進單位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准檔辦理《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引進境外視聽節目,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中國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危害中國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
(三)詆毀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煽動破壞中國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五)危害中國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的;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七)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佈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其他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
第十八條 不得引進、傳播從事損害中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活動的境外組織參與制作或者有上述行為的個人參加的節目。
第三章 傳播規範
第十九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建立並定期更新統一的用於資訊網路傳播的境外視聽節目播出目錄,向社會公佈,未列入目錄的境外視聽節目不得在資訊網路傳播。
依法獲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或者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其他批准檔的境外視聽節目,可以列入境外視聽節目播出目錄。
第二十條 播出境外視聽節目,應當使用經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節目版本,並在片頭標明許可證或者批准檔編號。
第二十一條 播出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以外的其他境外視聽節目,應當重新包裝、編輯,不得直接作為節(欄)目播出。節目中不得出現境外頻道台標或者相關文字的畫面、聲音,不得出現宣傳境外媒體頻道的廣告等類似內容。
依法取得《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且許可項目含有相應業務類別的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可以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以直播方式引進的境外視聽節目進行同步轉播,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資訊網路直播境外視聽節目。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各頻道每天播出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和其他境外電視節目,不得超過當天該類別節目總播出時間的30%。
未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准,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視聽節目。
第二十三條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可供播出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和其他境外電視節目,不得超過該類別可供播出節目總量的30%。
第二十四條 境外視聽節目播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目內容編審、安全播出、版權保護等內容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體系,並為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設立的節目監控體系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
第二十五條 境外視聽節目播出單位應當建立總編輯制度,負責組織審核節目內容,確保節目內容合法合規。
第二十六條 境外視聽節目播出單位應當配備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節目編審人員,執行播前審查、重播重審制度。所播出的境外視聽節目的名稱、內容概要、播出時間、時長、來源等資訊,應當至少保留60日,並配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依法查詢。
第二十七條 境外視聽節目播出單位直播境外的視聽節目,應當具備必要的延時等技術手段和應急處置措施,加強對節目的監聽監看,發現違規內容應當立即停止播出並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境外視聽節目播出單位應當建立內容投訴受理機制,及時受理並認真處理公眾對境外視聽節目的投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節目監管系統,加強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本規定播出境外視聽節目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責令其整改,並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眾監督舉報制度,公佈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寄地址,鼓勵公眾監督引進、傳播境外視聽節目活動。
第三十一條 境外視聽節目引進、播出單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總編輯進行約談。
違規引進、播出境外視聽節目三次以上或者有嚴重違規行為的,有審批許可權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整改,並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降低該單位播出境外視聽節目的比例;整改後再次出現違規行為,或者違規行為情節嚴重,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暫停或禁止其引進、播出境外視聽節目。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建立境外視聽節目違規失信名單制度,將嚴重違反本規定引進、播出境外視聽節目的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的不良從業記錄記入名單,並向社會公佈。對列入名單的單位,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國有企事業單位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單位提出對其依法進行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況,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換特定境外視聽節目的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擅自引進境外視聽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擅自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境外視聽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引進境外視聽節目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內容,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播出未列入播出目錄的境外視聽節目的;
(二)使用未經審核通過的境外視聽節目版本的;
(三)節目中出現境外頻道台標或者相關文字的畫面、聲音,出現宣傳境外媒體頻道的廣告等類似內容的;
(四)違反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關於境外視聽節目引進播出數量、比例和時段相關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要求建立內容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體系的;
(二)未在播出的境外視聽節目片頭標明許可證或者批准檔編號的;
(三)以虛假證明、檔等手段騙取許可證或者批准檔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批准機關應當撤銷其許可證或者批准檔。
第三十九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境外視聽節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引進用於電影院放映、音像製品出版的境外視聽節目,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9月23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佈的《境外電視節目引進、播出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2號)同時廢止。
附二:《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管理,促進廣播電視交流合作,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聘用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以下簡稱境外人員)參加境內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活動。
第三條 聘用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講好中國故事,傳播正能量。
第四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聘用境外人員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聘用境外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境外人員聘用備案管理電子辦公系統,推行電子政務。
第二章 聘用及播出規範
第六條 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境外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尊重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尊重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
(二)尊重中華民族文化和風俗習慣,無違反公序良俗行為;
(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無違法違規記錄;
(四)具有良好的公眾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
(五)具備節目要求的工作技能、專業技能或工作經歷;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境外人員,在節目製作中應當言行得當,積極向上,起到良好的社會示範和引導作用。
第八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聘用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協定,明確約定工作內容、權利義務等事項。
第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應當對擬聘用的境外人員進行嚴格審查,不得聘用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境外人員。
第十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員擔任廣播電視節目主持人。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與境外廣播電視機構合作舉辦在境內外播出的晚會類節目,以及國際頻道、頻率確需聘用境外人員擔任節目主持人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應當對其聘用的境外人員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人員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節目應當由擬播出節目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進行重播重審,重審時發現節目聘用的境外人員已出現不符合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不得重播該節目。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在對廣播電視廣告內容進行審核時,發現廣告中境外人員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要求的,該廣告不得播出。
第三章 備案要求
第十四條 國家對境外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加國產電視劇,以及綜藝類、訪談類等廣播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其他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實行備案管理。
前款所稱國產電視劇主創人員是指國產電視劇的編劇、撰稿、導演、主要演員以及主要工作人員等;其他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是指廣播電視節目的製片人、導演、嘉賓、主要演員等。
第十五條 一部國產電視劇中聘用擔任主創人員的外國人,不得超過同類別人員總數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不作數量限制。
編劇和導演不得同時由境外人員擔任,劇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時由境外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 每期綜藝類、訪談類等廣播電視節目中聘用擔任主創人員的外國人,不得超過同類別人員總數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不作數量限制。
第十七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教育電視臺以及重大題材或者涉及政治、軍事、外交、國家安全、統戰、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內容的電視劇聘用境外人員的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產電視劇製作機構,廣播電視製作、播出機構聘用境外人員的備案。
第十八條 聘用境外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加國產電視劇製作,聘用機構應當在與擬聘用的所有境外人員簽訂合同後5日內進行備案。備案的主要內容包括:電視劇名稱、境外人員基本情況、擬擔任的角色、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比例要求等。
第十九條 聘用境外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加其他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聘用機構應當在與擬聘用的所有境外人員簽訂合同後5日內進行備案。備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節目名稱、境外人員基本情況、擬擔任的角色、節目播出時間和播出平臺、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比例要求等。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收到聘用機構的備案資訊後,應當在5日內向聘用機構提供紙質或電子的備案回執。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在播出境外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加的其他廣播電視節目前,應當審查製作機構是否具有境外人員參加節目製作的備案回執。
第二十二條 電視劇製作機構送審國產電視劇時,應當提交送審國產電視劇聘用境外人員的備案回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健全節目監聽監看制度,運用日常監聽監看、專項檢查、實地抽查等方式,加強對聘用境外人員參加的節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聘用境外人員的國產電視劇製作機構、廣播電視製作播出機構中相關人員的培訓。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每季度向負責其節目備案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報送聘用境外人員參加的廣播電視節目收視收聽效果、社會評價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聘用境外人員參加的廣播電視節目社會評價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將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國產電視劇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出機構記入違規失信名單,向社會公佈,並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播出違規失信名單中的製作機構製作的節目。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違規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國產電視劇製作機構、廣播電視製作播出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開展聯合懲戒。(圖: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