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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別:復刊第33期    發行日期:2018/9/15
公告「中華民國107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出處:    日期:9/15/2018
【台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7910日局視()字第10730046401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紀錄片(以下簡稱紀錄片)應具下列條件:

()  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紀錄片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  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紀錄片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紀錄片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  紀錄片類型、長度及集數

1  系列型:每集長度為二十五分鐘或四十五分鐘以上,全案製播長度則為七十五分鐘或一百三十五分鐘以上,且不得少於三集。

2  非系列型:單一集數,不限時間。

()  工作團隊

1  紀錄片之製作人、導演、執行製作、企劃、監製、主持人(包含但不限於旁白口述人員),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  紀錄片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  紀錄片不以我國語言發音為限。

()  紀錄片視訊及音訊格式

1  視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  1920×1080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

2  4K3840x2160)廣播級Ultra HD(含以上)規格,並應以XAVC Intra CBGProRes 422 HQDNxHR HQ MXF(含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

2  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  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  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  紀錄片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  紀錄片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

1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

2  紀錄片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完畢。但紀錄片於簽約日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3  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紀錄片,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4  紀錄片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或國內外合法之網際網路服務為之;首次公開上映得在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為之。

5  紀錄片全案公開發表應包含下列方式之一:

1  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2  於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

3  於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公開上映。

6  紀錄片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亦應符合前五目規定。

()  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紀錄片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  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紀錄片;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一)   紀錄片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   紀錄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五、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及PDF檔一份(PDF檔應儲存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並以標籤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註明申請案名;申請者於申請時所繳交之隨身碟或行動硬碟將於評選當日退還),企畫書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依序於頁面左側膠裝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  申請者

1  基本資料。

2  申請者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3  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文件、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申請者屬電影片製作業者,應附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文意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最近三年製作之紀錄片簡介、收視成效、海外行銷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及最近三年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電視節目、電影片、紀錄片簡介、執行進度及製播績效(以上應區分紀錄片及非紀錄片分別臚列說明);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5  最近三年參加金鐘獎、金馬獎及其他國內或國際影視競賽之紀錄;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6  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一百零六年度報表得以暫結報表代替);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7  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8  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  紀錄片製作企畫

1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規劃:

1  紀錄片名稱、發音語言、類型(系列型或非系列型)。

2  紀錄片之總集數、每集長度及全案總長度。

3  紀錄片田野調查研究目的、方法之說明。

4  拍攝動機、紀錄片觀點、主題說明、故事大綱、分場大綱、主要人物(無則免填,但應載明)、拍攝內容、表現美學及拍攝價值與效益。如係系列型紀錄片,並應檢附該系列之各主題,並就每一主題詳列其故事大綱及分項大綱。

5  應載明故事大綱、分場大綱或項目大綱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6  檢附紀錄片完成帶、粗剪帶、樣帶或導演過往作品剪輯:

 A.  申請補助紀錄片於申請截止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者,應檢附該紀錄片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完成帶。

 B.  申請補助紀錄片於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紀錄片至少一集之完成帶或粗剪帶。

 C.  申請補助紀錄片無完成帶或粗剪帶者,應檢附該紀錄片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

 D.  申請補助紀錄片於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或已開拍但未有足夠內容者,應檢附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

 E.  前揭完成帶、粗剪帶、樣帶、片花或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均應含對白(旁白),且應以MPEG-4H.264)檔案格式儲存至本點第一項同一隨身碟或行動硬碟。

 7  紀錄片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應載明視訊輸出格式、音訊格式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8  紀錄片製作期間規劃: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及後製(含後製地點,其非於國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並附證明)、完成各階段之起訖時間。其有二以上主題者,應分別就各主題按前開各階段規劃起迄時間。

 9  紀錄片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

 A.  應載明頻道、平臺、公開上映場所名稱、期間及時段等。

 B.  紀錄片於申請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者,應出具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頻道、平臺經營者開立之證明或首次公開上映之證明(應包含紀錄片之名稱、播送、傳輸或上映之頻道、平臺或映演場所名稱、期間及時段),但國內平臺經營者或電影片映演業無法開立證明者,得敘明理由,以相關佐證資料代替。

 2  工作團隊說明:

 1  應列明製作人、導演、執行製作、企劃、監製、主持人(包含但不限於旁白口述人員)之名單。

 2  應列明技術人員之名單(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等職務,其屬新技術人員者,應予註明)。

 3  應檢附上述人員之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

 4  應檢附上述人員之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如外籍人士屬未確定合作者,得敘明理由,由申請者出具切結書,切結未來將依法申請工作證明)。

 3  預估製作經費說明:紀錄片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預估製作經費應不含紀錄片行銷費用。

 (紀錄片資金說明

 1  應載明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資金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及其占紀錄片製作總支出之比率。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  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

 1  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前開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  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同時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紀錄片製作總支出之比率;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  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  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履行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紀錄片對產業提升助益之說明(包括但不限於製作規格製作技術之提升)。

 (切結書。

 (其他依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十、企畫書之變更

 (獲補助申請案之企畫書,除所載紀錄片主題、故事大綱主軸、預估製作經費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如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企畫書之變更,除第二項及第三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

 獲補助者申請企畫書變更之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變更次數:

 1  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九小目之變更。

 2  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 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紀錄片全案總長度變更者,以變更後之總長度較申請變更時之總長度為長者為限。

 (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應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到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決定准駁其展延申請,展延之期限由評選小組決定。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展延期限由評選小組決定。

 (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紀錄片製作企畫,完成紀錄片之製作,且紀錄片之製作及公開發表(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仍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但本局同意製作、公開發表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八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紀錄片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紀錄片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監督。有前開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紀錄片、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紀錄片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者(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正本一份:

 1  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  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前項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一獲補助紀錄片各集片尾應明示該紀錄片獲本局補助之文意。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十二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永久無償提供以下資料,供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紀錄片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重製後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

 1  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內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內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

 2  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  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之成果,包括各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平臺、頻道、場所、播送(傳輸)期間/時段、平均收視率(至少應包含依性別及年齡層分析)、受眾分析、首次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等;紀錄片於網際網路服務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黏著度等相關分析資料。

 4  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三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四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紀錄片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

 (十五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獲補助紀錄片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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