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依據:依「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電影片審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七點取得資格核准函者,應依同點第二項申請核發獲補助金核定函,其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公告如下:
二、補助金紀錄片之製作企畫書:
(一)申請書。
(二)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影本。
(三)依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規定,分別向本局申請者,應檢附該入圍(或入選)或獲獎之影片之全部我國影視事業或全部我國籍導演,共同簽署補助金分配比例證明文件。
(四)申請者為與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且具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導演,共同製作及提出申請之電影片製作業,應另檢附:
1、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且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之文意。
2、無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三款各目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3、上開導演同意執導之同意書或合約書。
(五)符合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替代。
(六)申請者
1、基本資料。
2、申請者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3、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文件、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申請者屬電影片製作業者,應附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文意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最近三年製作之紀錄片簡介、收視成效、海外行銷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及最近三年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電視節目、電影片、紀錄片簡介、執行進度及製播績效(以上應區分紀錄片及非紀錄片分別臚列說明);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5、最近三年參加金鐘獎、金馬獎及其他國內或國際影視競賽之紀錄;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6、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一百零六年度報表得以暫結報表代替);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7、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8、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七)補助金紀錄片之規劃:
1、申請補助之紀錄片規劃:
(1)紀錄片名稱、發音語言、類型(系列型或非系列型)。
(2)紀錄片之總集數、每集長度及全案總長度。
(3)紀錄片田野調查研究目的、方法之說明。
(4)拍攝動機、紀錄片觀點、主題說明、故事大綱、分場大綱、主要人物(無則免填,但應載明)、拍攝內容、表現美學及拍攝價值與效益。如係系列型紀錄片,並應檢附該系列之各主題,並就每一主題詳列其故事大綱及分項大綱。
(5)應載明故事大綱、分場大綱或項目大綱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6)申請補助之紀錄片於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紀錄片至少一集之完成帶或粗剪帶;無完成帶或粗剪帶者,應檢附該紀錄片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紀錄片於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或已開拍但未有足夠內容者,應檢附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完成帶、粗剪帶、樣帶、片花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均應含對白(旁白),且應以MPEG-4(H.264)檔案格式儲存至本點第一項同一隨身碟或行動硬碟。
(7)紀錄片於申請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者,應檢附該紀錄片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完成帶,且應以MPEG-4(H.264)檔案格式儲存至本點第一項同一隨身碟或行動硬碟。
(8)紀錄片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應載明視訊輸出格式、音訊格式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9)紀錄片製作期間規劃: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及後製完成(含後製地點,其非於國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並附證明)各階段之起訖時間。其有二以上主題者,應分別就各主題按前開各階段規劃起迄時間。
(10)紀錄片首次公開露出(包含但不限於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之期間、時段、頻道、平臺、公開上映場所名稱等規劃。紀錄片於申請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者,應出具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頻道、平臺經營者開立之證明或首次公開上映之證明(應包含紀錄片之名稱、播送、傳輸或上映之頻道、平臺或映演場所名稱、期間及時段),但國內平臺經營者或電影片映演業無法開立證明者,得敘明理由,以相關佐證資料代替。
2、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導演、執行製作、企劃、監製、主持人(包含但不限於旁白口述人員)、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等職務,其屬新技術人員者,應予註明)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及國籍說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如外籍人士屬未確定合作者,得敘明理由,由申請者出具切結書,切結未來將依法申請工作證明)。
3、預估製作經費說明:紀錄片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預估製作經費應不含紀錄片行銷費用。
(八)紀錄片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資金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及其占紀錄片製作總支出之比率。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
(1) 應由符合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前開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同時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紀錄片製作總支出之比率;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應檢附合資者同意遵守「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審議作業要點」第十四點各款規定之文件。
(5)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下稱補助要點)契約責任履行義務之證明文件。但補助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九)紀錄片對產業提升助益之說明(包括但不限於製作規格製作技術之提升)。
(十)切結書。
(十一)其他依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