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局視(輔)字第10730029111號令修正第三點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電視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節目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三)節目特色
1、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具創意性、呈現臺灣多元社會文化內涵、具社會共感度之優質戲劇故事,並富市場性及國際市場競爭力。
2、節目題材及類型包括時代歷史、職人商戰、犯罪刑偵、懸疑推理、動作科幻、政治權謀、家庭倫理、都會愛情等。
3、選擇我國原創作品(如漫畫、文學等)改編,能延展作品價值及閱觀人口者尤佳。
4、對產業內容力之提升及人才培育有助益。
5、節目能提供口述影像內容者尤佳。
(四)節目類型及長度
1、 影集類:全劇長度至少應為兩百分鐘以上。
2、 電視電影類:全案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五)工作團隊
1、節目之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角、配角,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六)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節目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七)節目視訊格式及音訊格式
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x1080廣播級Full 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 廣播級格式。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 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 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八)節目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節目屬影集類者,其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達獲補助電視節目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並應有主角呈現。
(九)節目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十)節目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時段
1、 影集類:
(1)節目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2)節目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至少一集。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4)節目首次公開發表: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 或國內外合法之網際網路服務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但全劇公開發表應包含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十八時至二十四時時段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或於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
2、 電視電影類:
(1)節目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2) 節目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完畢。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4) 節目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或國內外合法之網際網路服務為之;首次公開上映如在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上映者,於國內須以售票方式為之。但全案公開發表應包含下列方式之一:
A. 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B. 於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
C. 於國內電影片映演場所售票公開上映。
D. 於國外電影片映演場所公開上映。
3、 節目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亦應符合前二目規定。
(十一)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十二)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三)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節目之劇本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者,應於完整劇本完成後,始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十五)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