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依據:依「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電影片審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七點取得資格核准函者,應依同點第二項申請核發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其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公告如下:
一、補助金電影短片之製作企畫書:
(一)申請書。
(二)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影本。
(三)依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第五目規定,分別向本局申請者,應檢附該入圍(或入選)或獲獎之影片之全部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全部我國籍導演,共同簽署補助金分配比例證明文件。
(四)申請者為與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且具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導演,共同製作及提出申請之電影片製作業,應另檢附:
1.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且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之文意。
2. 無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三款各目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3. 上開導演同意執導之同意書或合約書。
(五)申請者簡介:申請者為導演者,應檢附申請者簡歷、作品、得獎、獲補助紀錄及其他介紹,並應檢具相關證明證明之;申請者為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申請者簡介、最近三年製作之電影片介紹、獲獎紀錄及證明,並應檢具相關證明(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具體填列,無相關資料者,免填,但應載明無資料)。
(六)符合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替代。
(七)補助金電影短片片名、類型、預估片長、規格、發音語言、製作立意或目的、預定拍攝期程及地點;其於向本局申請核發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前已開拍者,並應載明拍片進度及檢附相關證明。
(八)完整劇本(應含五百字以下之劇情大綱、人物介紹及分場大綱或分鏡表)。
(九)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補助金電影短片之授權文件影本;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為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十)屬動畫補助金電影短片者,應另檢附部分主要人物造型轉面、部分分鏡腳本及美術設計風格說明。
(十一)製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與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剪輯、美術、聲音、特效、動畫等職務)之名單、國籍、經歷簡述、獲獎紀錄及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前開職務人員屬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除製片、導演、編劇應確定外,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與技術人員尚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未確定者,得免附合約書、合作意向書及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十二)預估總製作總成本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十三) 補助金電影短片集資計畫:
1. 應載明補助金電影短片製作資金來源為自資或合資。
2. 製作資金來源屬申請者自資者,應提出申請者資金來源規劃說明;其資金來源有向政府機關(構)、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或獲補助、捐贈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項目、金額及占補助金電影短片製作總成本之比率。
3. 製作資金來源屬合資者:
(1)應說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者之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並應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申請者獲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者,並應列明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助)金額及占補助金電影短片製作總成本之比率。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者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2)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3) 應檢附合資者同意遵守「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審議作業要點」第十四點各款規定之文件。
(4) 應檢附合資者同意遵守「一百零七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辦理要點」第十二點各款規定之文件。
(十四)其他依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為簡體中文或外國語文者,應附加正體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