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止。
二、申請方式: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依要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 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指導贊助: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發行人:汪威江■總編輯:汪野 ■主責編輯:力華.項俊超 ■編務委員: ■資訊提供:天廣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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