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止;逾期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二、交付方式:以掛號付郵遞送、親送或委託他人送交本局。
(一)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應於前點申請期間提出申請,以掛號寄至「100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二)親送、委託他人送交者:以收發章戳為憑,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不得逾申請期間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局一樓「外收發室」;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一百零七年度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補助」。
三、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四、本公告即日起生效,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