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行動寬頻影音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局視(輔)字第10630078031號令修正第10點修正規定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及戲劇類節目企畫書所載故事大綱之主軸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獲補助節目得於節目總長度未減少之前提下,申請總集數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以二次為限。
(二)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應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三個月。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
(三)前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行動寬頻影音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局視(輔)字第10630078032號令修正第10點
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行動寬頻影音節目製作補助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行動寬頻影音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發佈日期:2017-12-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行動寬頻影音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第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局視(輔)字第10630078031號令修正第10點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及戲劇類節目企畫書所載故事大綱之主軸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獲補助節目得於節目總長度未減少之前提下,申請總集數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以二次為限。
獲補助者申請企畫書變更之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八小目之變更。
2、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應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三個月。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